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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省电台为什么违法(续三)2007-11-21 11:04 我和省电台的人事争议纠纷案在网上公布后,反响异常强烈,电话和邮件一直不断。昨天晚上我就接到了来自福建泉州的电话,来电人对我表示声援。当然来电最多的还是本省广大的听众朋友。对他们表现出来的古道热肠和侠肝义胆,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希望“好人一生平安”!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王海安。 被申请人 陕西人民广播电台。 法定代表人 徐来见。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人事处通过新闻广播于2007年9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的“终止聘用关系”通知; 2、责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对其长期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处罚; 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及时给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并向申请人给付其所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总金额的25%做为赔偿; 4、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造成损失的加赔25%; 5、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等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系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于2000年4月底开始聘用的工作人员,曾连续两届被评为台十佳记者,政治上强,业务精熟。但被申请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强制性规定,命令其人事处通过新闻广播于2007年9月10日以“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5周岁,不再继续聘用”的理由向申请人送达了“终止聘用关系”的通知。 申请人认为这是一个违背和谐社会建设、无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强制性规定、践踏民主法治、给贯彻十七大精神添乱的违法通知,应该得到迅速纠正。鉴于上述“申请事项”所列已清楚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人事争议,故申请人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之规定,于2007年9月27日至2007年10月8日期间先后向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工会发出信函,要求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经查,这些信函,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工会均已收到,但是被申请人继续无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强制性规定,无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与申请人坐在一起协商解决此事。 故,申请人只好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规定,特申请贵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人事争议进行仲裁: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人事处通过新闻广播于2007年9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的“终止聘用关系”通知;责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对其长期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及时给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并向申请人给付其所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总金额的25%做为赔偿;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造成损失的加赔25%;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等全部费用。 此 致 申请人 王海安 2007年10月30日 2003年被评为十佳记者的纪念物照片 2005年再次被评为十佳记者的纪念物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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