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5-1997年,供职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奥运毛织有限公司,任职织机工人。
(2) 1998-1999年,供职于广东省东莞市万江镇利盛毛织有限公司,任职办房织办。
(3) 2000-2002年,供职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多宝针织有限公司,先任职办房织办,在公司规模扩大时曾任职毛仓工作,后调职办房助理, 2002年5月转职进入该公司电机部,学习STOLL机器领班工作,工作范围是负责为STOLL程序员打样,并对办房机器进行维护以及针对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处理。
(4) 2002年12月6日因工作认真出色由公司邀请并调派到墨西哥KBL公司工作,任职电机部领班工作2年。在KBL公司工作的2年时间里, 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STOLL机器维修和保养理论知识并在工作中......
[置顶]什么是真感情,让时光见证 2011-05-10 15:36
[置顶]管理的最高境界不是完美 2008-03-17 19:24
| 2009年,感谢曾经伤害我的人,节约了我宝贵的时间投入工作;2009年,感谢勉励我的人,让我不断奋进;2009年,感谢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的人,是你们的执着让我永远充满激情;2009年,更要感谢给予我发展空间的人,让我不断成长;2009年,感谢爱我的人,因为爱的宽容让我无比幸福;2009年,感谢我爱的人,因为爱让我更加执着和坚强,感谢2009,丰收的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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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2008” 将成为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 —来自全球1000多家参展商,展出面积超过120000平方米 2008年7月27日至31日,全球纺机业界将欢聚上海,共同参加中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纺织机械专业展览会—“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2008”。届时,举世瞩目的“ITMA展览会”和“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的这两大世界著名的展览会品牌将联合亮相在这全球最大、最重要的纺机及纺织市场,该展会将会为全球纺机和纺织业界提供一场完美互动的交流盛会。 目前,1000多家来自全球的热情参展商已经将展位抢购一空,只剩下了一些零星的小面积展位。为了满足仍在踊跃报名的参展企业的需求,主办单位已紧急预定了正在修建的两个新展馆。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公司等候在参展的候补名单里。届时,该展览会将使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全部展馆,展出面积将超过120,000平方米,成为在中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 “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2008”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及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和欧洲纺织机械制造商委员会联合主办的。此次合作必将把欧洲纺织机械制造商委员会成员国、中国等优秀纺织机械生产企业的先进技术和中国乃至亚洲地区纺织品生产企业的技术革新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纺织工业的快速发展。 “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2008”是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和欧洲纺织机械制造商委员会在亚洲地区唯一鼎力支持的专业展览会。它将继承和发展前十届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和2001年、2005年在新加坡举行的“ITMA亚洲展览会”的强劲势头,并与在欧洲举办的每四年一届的“ITMA展览会”遥相呼应,在全球范围内,打造一个科学合理的纺织机械专业展览会的崭新格局。“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将按计划每两年举办一次,2010年的举办细节也正在酝酿中。 提及此届展览会,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树田先生表示:“我们非常高兴能在上海举办第一届联合展,届时中国主要纺织机械制造商都将云集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盛会。它势必成为有史以来国内举办的最成功的国际纺织机械专业展览会。” 欧洲纺织机械制造商委员会秘书长玛瑞娅•艾弗里女士说:“欧洲纺织机械制造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在中国境内将不再支持其他任何展览会。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参展企业和观众都对即将开幕的‘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2008’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这也是对‘ITMA’和‘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这两个品牌的高度认同。我们决心为纺织机械制造商以及来自中国和南亚的客户精心打造一届高质量的展览会。 在新加坡成功举办‘ITMA亚洲’和慕尼黑举办成功举办‘ITMA2007’之后,我们坚信‘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2008’将是代表品质的ITMA、代表重要中国市场的CITME以及上海这一理想举办地的完美结合。这将是无与伦比的,而且我们将通过未来几个月开展的一系列观众推广活动来证明这点。” 世界最具影响力、最具权威的纺织业和纺织机械制造业的代表已经纷纷表示,将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2008”作为他们在中国境内唯一鼎力支持的展览会。他们分别是: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日本纺织机械协会(展览会合作协会)、美国纺织机械协会、、韩国纺织机械协会、台湾机器工业同业公会,以及欧洲纺织机械制造商委员会的九个成员国协会,包括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
| 一个人不管有多聪明,多能干,背景条件有多好,如果不懂得如何去做人、做事,那么他最终的结局肯定是失败。 做人做事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学问。很多人之所以一辈子都碌碌无为,那是因为他活了一辈子都没有弄明白该怎样去做人做事。 每一个人生活在现实社会中,都渴望着成功,而且很多有志之士为了心中的梦想,付出了很多,然而得到的却很少,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你不能说他们不够努力,不够勤劳,可为什么偏偏落得个一事无成的结局呢?这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认真思考。 从表面上看,做人做事似乎很简单,有谁不会呢?其实不然,比如说你当一名教师,你的主观愿望是当好教师,但事实上却不受学生欢迎;你去做生意,你的主观愿望是赚大钱,可偏偏就赔了本。抛开这些表层现象,去发掘问题的症结,你就会发现做人做事的确是一门很难掌握的学问。 可以这么说,做人做事是一门涉及现实生活中各个方面的学问,单从任何一个方面入手研究,都不可能窥其全貌。要掌握这门学问,抓住其本质,就必须对现实生活加以提炼总结,得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来,人们才能有章可循,而不至于迷然无绪。 读懂一个字诀,受用你一生! 一、社会交往字诀 ——教你建功立业 (一)“谦”字诀 处世唯“谦”字了得,若一味狂妄自负、骄傲自大,只会失去处世的根本,落得个孤苦伶仃、千夫所指的骂名下场。 1、不可目中无人 2、得意不要忘形 3、有本事不必自夸 4、请教不择人 (二)“淡”字诀 为人处世,交朋待友,对势利纷华,似乎不必太过于苛求,当以“淡”字当头。看淡些,看开些,人生也就豁然开朗,有滋有味了。 正如“平平淡淡才是真”。 1、君子之交淡如水 2、淡看人生,善待生命 3、淡泊明志,莫为名利遮望眼 4、减少心欲,满足心灵 (三)“俭”字诀 不懂得“俭”字的人,不知道如何成功,任何成功的事业都在于点滴的积累;不懂得“俭”字的人,只会丧失成功,过分的骄奢多败人品质。 “俭以养德”,为人做事之良训。 1、从节省生活费开始 2、“穷大方”不可取 3、谨防变态的节俭:吝啬 4、欲路勿染,俭以养德 (四)“自”字诀 做一个有个性的人,给自己一点自信!成功的道路靠自己闯,美好的前途来自于自强自立,不屈服于任何权威,用自我的努力找到属于你的自尊。 男儿立世,自己拍板! 1、自强自立,与成功有约 2、独品人生百态 3、用自我来挑战权威 4、自信——任你东南西北风 (五)“礼”字诀 生在礼仪之邦,做一个彬彬有礼之人。有礼之人会做人,有人缘,多朋友。有礼之人会做事,注重形象,有教养,不树敌,成功路上事事顺。 1、以礼待人 2、彬彬有礼,礼多人不怪 3、注重礼仪着装,给人良好印象 (六)“正”字诀 做一个正直的人,做一个人格健全完善的人,受人崇敬。做一个自私的人,做欺心的事,疾贤防能,与成功无缘。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嫉妒乃方正之人之大忌 3、不做欺心事,本身是一种愉悦 二、形象塑造字诀 ——教你品格高雅 (七)“志”字诀 给自己一根足够长的杠杆,希望转动地球。 给自己的人生立个志愿,树个目标,树个偶像,脚踏实地,成功的意识需要培养,先立志,再与成功约会。 1、度德量力,以志立身 2、先立志,有志就有希望 3、培养成功意识:立志为王 4、树立偶像,改变自己 (八)“时”字诀 做人要惜时,做事要守时。塑造自己的形象,现代人离不开时间观念。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有效利用自己的时间,守时、惜时、不拖延。 切记:时间就是金钱。 1、一秒值万金 2、别漠视业余时间 3、盗窃他人时间,等于谋财害命 4、按重要性办事,更能有效利用时间 (九)“勤”字诀 多一些努力,便多一些成功的机会。无数事实证明:成功的最短途径是勤奋。不要光耍嘴皮子,不要好逸恶劳,勤字当头,苍天不负有心人,天道酬勤! 1、成功的最短途径:勤奋 2、多一些努力,多一些机会 3、勤于行动,胜于勤说 (十)“实”字诀 踏踏实实做人,实实在在办事。任何一个双手插在口袋里的人,都爬不上成功的梯子。给人留下一个实在的形象,给自己的成功增添一份夯实的基础,从实际出发,对自己负责。 1、敬业,实干家的成功保障 2、把每一份工作都做好 3、双手插在口袋里的人,爬不上成功的梯子 (十一)“专”字诀 有专才有恒,有恒才有我。 你生活在一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如果你是一个天才,不专心就成了你的不幸;如果你资质平凡,请不要悲观,只要你下定决心一辈子做好一件事,你就能成功。年轻人,千万别给人留下一个朝三暮四的形象。 1、把所有的鸡蛋放入一个篮子 2、多才多艺,莫如练就“独门暗器” 3、专一,让劣势变成优势 (十二)“慎”字诀 人生漫长,又短暂,关键的就几步。人性丛林,职场事业,利益多多、诱惑多多。老成不怕多,凡事应多三思,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一旦伸错手,入错行,做错事,于名誉,于事业,于形象皆有不救之危。 “慎”之! 1、千万别入错行 2、想好了你再“跳” 3、不要草率行事 三、自我提升字诀 ——教你拯救命运 (十三)“硬”字诀 做人难,做事难,面对千难万阻,要提升自我,不来点“硬”的怎么行?如果事有勉强,应该敢于说“不”;如果是正当利益,则应当仁不让;甚至,有时还得来点霸王硬上弓,要有“脸皮厚”的时候,也要有“头皮硬”的时候。 1、拒绝是一门艺术 2、该我的,就不要客气 3、怒发冲冠之功 4、厚脸皮做人,硬头皮做事 (十四)“小”字诀 一家海鲜连锁餐厅的老板很可能当初是水产市场练滩儿的,而一家皮鞋连锁店的老板当初可能是擦鞋的。欲做大事,赚大钱,必先做小事,赚小钱,放下架子,舍得小利。从细微处入手,先扫一屋,再扫天下! 1、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2、先做小事,赚小钱 3、一枚钉子改变一个人的一生 (十五)“锐”字诀 小小麻雀,飞飞跳跳、争分夺秒,不停地寻觅食物。人生亦如此,面对残酷竞争,惟有锐意进取,做一个好先锋,把下一个进球当目标,敢于冒险,敢于闯荡,守株待兔的事情毕竟很渺茫。 1、不以现有成就为满足 2、锐意追求,绝不退缩 3、锐气不可抛,成功是迟早 (十六)“创”字诀 提升自我,就要有胆有识去超越自我。何谓超越?超越就是吃螃蟹,就是创新。同时创新就意味着冒险,所谓富贵险中求。想人家想不到的,做别人不敢做的,敢为天下先,在于思维的转换。 1、敢为天下先 2、打破规则的创意 3、人弃我取也能创奇迹 4、逆向思维的攻守之道 (十七)“通”字诀 穷则思变,变则通。识时务者为俊杰,通机变者为英豪。通往成功的道路不是一条,又何必在一棵树上吊死呢?抓住成功的关键,东方不亮西方亮,不管它是黑猫白猫,重要的是它能否逮“耗子”。 1、巧妙地以变应变 2、条条大道通罗马 3、成功在于通,有通才有赢 (十八)“言”字诀 把赞扬送给别人,就像把食物施舍给饥饿的乞丐一样。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人,凭着三寸不烂之舌,改变了自己平凡的命运。说话幽默,找共同语言……一个“言”字,一生受用。 1、投其所好找话题 2、恭维是最好的“润滑剂” 3、成功人生,幽默机智 4、“流行语”为你添姿着色 四、人际互动字诀 ——教你赢得朋友 (十九)“宽”字诀 人际互动,应着眼于未来,不念旧恶。原谅别人,是对待自己的最好方式——为你的仇敌而怒火中烧,烧伤的是你自己。做人做事,心胸不可太狭隘。海纳百川,靠一棵宽容的心! 1、宽恕你的敌人 2、宽容做人,宽容成事 3、乐于忘记,不念旧恶 (二十)“和”字诀 在人海中,如果我们不想孤立,那么就学会如何与人相处吧!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不要求你喜欢所有的人,但同时世上也没有什么最牛的人。 和为贵嘛,就要互相留台阶,大家给面子。 1、为他人着想,为自己铺路 2、你给别人留面子,别人给你做好事 3、夫妻之道,亦和亦智 (二十一)“信”字诀 有多少人信任你,你就拥有多少次成功的机会,“信”是什么东西?信是一种人格的力量,是超越金钱的友情,是了解、是欣赏、是覆水,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言必行,行必果,能帮的忙则帮,但不可轻易许诺! 1、能帮则帮,不轻易许诺 2、言而有信,做人讲原则 3、做事先做人,做人先取信 4、信誉基石,生死友情 (二十二)“帮”字诀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天”。人际交往,互利互惠。帮助别人,就是在为自己的人情信用卡储蓄,特别是在人患难之际施于援手,救落难英雄于困顿。真心助人,其回报不言而喻。 1、助人发财,自己沾光 2、好风凭借力,借梯能登天 3、掌握时机,拉人一把 (二十三)“敬”字诀 人要面子树要皮。人存在于社会上,要扮演各种各样角色,特别是在互相的交往中,需要一定的尊严来支撑,这是人性的弱点。明白了这点,才能体会到“敬”字的必要性。 1、为尊者讳,为上司讳 2、在失意者面前不谈你的得意 3、尊敬对方的“闪光点” (二十四)“交”字诀 人情冷暖、世态炎凉,平常朋友平常过。交朋接友,不可急功近利,友情投资,宜走长线,拜拜冷庙,烧烧冷灶,平时多烧香,哪怕是只言片语的问候,亦是交友之道。 1、闲时多烧香,急时有人帮 2、友情投资,宜走长线 3、拜冷庙,烧冷灶,交落难英雄 五、解困渡厄字诀 ——教你轻松快乐 (二十五)“坚”字诀 面对挫折与困难,铭记丘吉尔的名言:“永远,永远,永远不要放弃!”其实世界上并没有什么幸运的事,就是有,也是坚持的结果。为了最后的胜利,应以坚毅不拔之志,面对种种暂时之屈辱,执着追求,不到黄河心不死! 1、厚积薄发,耐得寂寞 2、谁笑到最后,谁笑得最甜 3、执着追求,永不放弃 4、不到黄河心不死 (二十六)“谋”字诀 做人有困惑,做事有困境,面对“山重水复”之关卡,光有坚强的毅志不行,硬闯也不行。解决难题靠的是脑袋,脑袋产生思考,让思考发威,在出人意料之处轻松解决问题。 1、巧妇能为无米之炊 2、从“山重水复”到“柳暗花明” 3、思考的威力 (二十七)“屈”字诀 要摆脱人与事的困境,就难免要求人,求人就难免要低三下四,但着眼于未来的成功,即使像蟑螂一样的生活也应在所不惜,风水毕竟轮流转。放下架子,该屈就屈,能屈能伸,以屈为伸方为英雄! 1、像蟑螂一样生活 2、放下身段,前方是大道 3、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 4、低人一级“屈”不死人 (二十八)“静”字诀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凡遇大事需静气,平心静气是一种境界,一种气度,一种修养。冷静之中的决定往往是摆脱困境的最佳方案,同时冷静也是一种智慧,以静待变,乱中取胜! 1、把冷板凳坐成经理椅 2、心宁智生,智生事成 3、沉着冷静心自怡 4、沉得住气方为人杰 (二十九)“乐”字诀 世上没有绝对幸福的人,只有不肯快乐的心。人生苦短,与其事事张弓拔弩,不如“幽它一默”。记住,成功是从微笑开始的,人生不如意事常***,乐观点,自己营造快乐,学会轻松解决难题。 1、成功从微笑开始 2、学会营造快乐 3、学会轻松愉快地解决难题 4、世上没有绝对幸福的人,只有不肯快乐的心 (三十)“靠”字诀 人生不等不靠,没错,天上不会掉馅饼,守株待兔饿死人,但一点不靠也不行,亲戚朋友、同学、老乡,这是一种“人力资源”,谁人没个三灾六难,能靠则靠,靠不上创造条件也要靠! 1、让朋友成为你的靠山 2、出门落难靠老乡 3、亲戚亲戚,越走越亲 4、恰同学少年,该靠靠一把 六、不败人生字诀 ——教你人生辉煌 (三十一)“愚”字诀 学学猫头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你说我糊涂,其实我不傻!只是世事多变幻,创业难,败家快,人说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其实是,明哲保身,大智者往往大愚,聪明者多,能过“愚”字关鲜矣! 1、糊涂人聪明一世 2、不要以为自己比别人聪明 3、处事不要太认真 4、谁是英雄? (三十二)“忍”字诀 真的英雄,何必气短,善始善终,方为不败!忍能保身,忍能成事,忍是大智,大勇,更是大福!忍是厚,忍是黑,忍小人,忍豪强,忍天下难忍之事,不做性情中人,成常人难成之事。 1、忍是大智大勇大福 2、不做性情中人 3、不败人生,忍者无敌 (三十三)“退”字诀 久历江湖,练达人情之人都守一个“退”字。退是一种谋略,退是一种交换,更是一种维系生存的手段。哲人说的好,“不要把痰吐在井里,哪天你口渴的时侯,也要来井边喝水的。” 1、用心计较般般错,退步思量事事顺 2、拒绝妥协,就是拒绝成功 3、惹不起,躲得起 (三十四)“圆”字诀 方圆做人,八面玲珑;圆满做事,事事顺心。人心叵测,凡事最好留一手,有闲时,可研究一下“模糊哲学”,人生这套马车,如若安上方方正正的轮子,你没听说过,我也没听说过,寸步难行嘛! 1、方圆做人,圆满做事 2、做老二,不要做老大 3、人情练达即文章,处世圆通慎言语 (三十五)“危”字诀 “豪华尽出成功后,逸乐安知与祸双?”历史教训如此,平头百姓亦如此。居家过日,工作职场等都逃不过一个“危”字,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1、远虑在先,近处无危 2、郭子仪屏退侍女免祸患 3、上山下乡当农民——范蠡富贵终身 (三十六)“装”字诀 人生在世一台戏,你方唱罢我上场,不管你会不会演,就看你会不会装。充英雄容易,扮弱者难。俗话说得好,枪打出头鸟,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着,当你还不具备实力时,请把你过剩的才华藏起来! 1、故意示弱有好处 2、用“拟态”和“保护色” 3、成功需要诈死与佯败 第一句话是:优秀是一种习惯。 这句话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的。如果说优秀是一种习惯,那么懒惰也是一种习惯。人出生的时候,除了脾气会因为天性而有所不同,其他的东西基本都是后天形成的,是家庭影响和教育的结果。所以,我们的一言一行都是日积月累养成的习惯。我们有的人形成了很好的习惯,有的人形成了很坏的习惯。所以我们从现在起就要把优秀变成一种习惯,使我们的优秀行为习以为常,变成我们的第二天性。让我们习惯性地去创造性思 考,习惯性地去认真做事情,习惯性地对别人友好,习惯性地欣赏大自然。 注解:要会“装”,要持续的、不间断的“装”,装久了就成了真的了,就成了习惯了,比如准时到会,每次都按时到会,你装装看,你装30年看看,装的时间长了就形成了习惯。:) 第二句话是:生命是一种过程。 事情的结果尽管重要,但是做事情的过程更加重要,因为结果好了我们会更加快乐,但过程使我们的生命充实。人的生命最后的结果一定是死亡,我们不能因此说我们的生命没有意义。世界上很少有永恒。大学生谈恋爱,每天都在信誓旦旦地说我会爱你一辈子,这实际上是不真实的。统计数据表明,大学生谈恋爱的100对里有 90对最后会分手,最后结婚了的还有一半会离婚。你说爱情能永恒吗?所以最真实的说法是:“我今天,此时此刻正在真心地爱着你。”明天也许你会失恋,失恋后我们会体验到失恋的痛苦。这种体验也是丰富你生命的一个过程。 注解:生命本身其实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是你自己赋予你的生命一种你希望实现的意义,因此享受生命的过程就是一种意义所在。 第三句话是: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并不一定是直线。 在人与人的关系以及做事情的过程中,我们很难直截了当就把事情做好。我们有时需要等待,有时需要合作,有时需要技巧。我们做事情会碰到很多困难和障碍,有时候我们并不一定要硬挺、硬冲,我们可以选择有困难绕过去,有障碍绕过去,也许这样做事情更加顺利。大家想一想,我们和别人说话还得想想哪句话更好听呢。尤其在中国这个比较复杂的社会中,大家要学会想办法谅解别人,要让人觉得你这个人很成熟,很不错,你才能把事情做成。 注解:如果你在考数学试题,一定要答两点之间直线段最短,如果你在走路,从A到B,明明可以直接过去,但所有人都不走,你最好别走,因为有陷阱。在中国办事情,直线性思维在很多地方要碰壁,这是中国特色的中国处事方式。 第四句话是:只有知道如何停止的人才知道如何加快速度。 我在滑雪的时候,最大的体会就是停不下来。我刚开始学滑雪时没有请教练,看着别人滑雪,觉得很容易,不就是从山顶滑到山下吗?于是我穿上滑雪板,哧溜一下就滑下去了,结果我从山顶滑到山下,实际上是滚到山下,摔了很多个跟斗。我发现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停止、怎么保持平衡。最后我反复练习怎么在雪地上、斜坡上停下来。练了一个星期,我终于学会了在任何坡上停止、滑行、再停止。这个时候我就发现自己会滑雪了,就敢从山顶高速地往山坡下冲。因为我知道只要我想停,一转身就能停下来。只要你能停下来,你就不会撞上树、撞上石头、撞上人,你就不会被撞死。因此,只有知道如何停止的人,才知道如何高速前进。 注解:用汽车来比喻,宝马可以上200公里,奇瑞却只能上120公里,为什么?发动机估计不相上下,差距在刹车系统,上了200公里刹不了车,呵呵,我的天! |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