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诉XXX离婚答辩状2009-06-27 22:50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36岁,厨师,住XXXXXXXXX,现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镇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答辩人:赵xx,女,汉族,36岁,农民,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诉XXX离婚”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为家庭尽了最大的责任,并非被答辩人所言不负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1997年同在大佘太饭店打工认识并恋爱,1998年登记结婚以来,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于次年生下一子名万伟,现已11周岁,答辩人为养家糊口,任劳任怨,艰苦创业,,从打工开始到做小本生意勉强支撑三口之家。为急于改善家庭的困窘,05年答辩人被人蒙蔽误入传销组织,本想赚大钱让妻儿过上好日子,没想到在里面却吃尽苦头,分文未赚。最终毅然走出传销组织。被答辩人作为妻子不理解答辩人的艰辛,反而心生怨恨,吵架不断。自此感情出现裂痕。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不理不睬,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的丈夫和儿子的父亲仍决心扛起家庭的重担。07年与被答辩人协商毅然独自一人前往上海打工,碾转至无锡。与被答辩人一直保持联系,并非一走了之。被答辩人诉称“不负责任离家出走三年之久,音讯全无”不符事实。
二 、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自07年答辩人离家出外打拼后,两人电话不多且被答辩人经常冷言冷语,毫无感情可言,至今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离婚条件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既然被答辩人离意已决,双方也不可能调解,答辩人也不想挽留这已破碎的感情与婚姻,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应共同承担抚养小孩的责任。
婚生子万伟,今年虽已11周岁,但仍未成年。鉴于儿子万伟一直在老家同其祖父母生活,上学,而被答辩人也提出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从儿子健康成长着想以及应被答辩人要求,愿意承担直接抚养儿子的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被答辩人作为孩子的母亲对抚养小孩由义不容辞的责任,请法院在合理的范围内判令被答辩人承担部分的抚养费。
四、两人婚后一直在外忙于生计,碾转各地谋生,收入除共同生活所需和抚养子女,孝敬父母外,已无其它收入,无共同财产及债务,亦无分割可言。
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并直接抚养儿子,但被答辩人亦要尽其所能尽抚养儿子的义务,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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