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2008-12-25 20:02

**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检公刑不诉[2008]07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县**公司干部,家住**县**镇**路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2月22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31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县车站往**方向行驶至**镇**路肇事路段(**线1km+600m),因未及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致使摩托车碰撞到行人郑**,造成郑**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至肇事路段,未及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㈠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㈢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㈣证人沈**的证言;㈤户口信息、医院检验报告单等书证;㈥被告人李**多次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违章驾驶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能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查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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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01-21 20:29
    上天会是公平的,祝你一生平安~-~
    2009-01-31 00:35回复
    谢谢……
    我会努力做个好人,现在开始。
    2009-03-04 14:49回复
    你以前现在都是好人啊,加油噢~-~
  2. 2008-12-25 20:04
    这一页,揭过去了
2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