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事的九种手段
2008-01-07 19:59
| 1、敢于决断——克服犹豫不定的习性 很多人之所以一事无成,最大的毛病就是缺乏敢于决断的手段,总是左顾右盼、思前想后,从而错失成功的最佳时机。成大事者在看到事情的成功可能性到来时,敢于做出重大决断,因此取得先机。 2、挑战弱点——彻底改变自己的缺陷 人人都有弱点,不能成大事者总是固守自己的弱点,一生都不会发生重大转变;能成大事者总是善于从自己的弱点上开刀,去把自己变成一个能力超强的人。一个连自己的缺陷都不能纠正的人,只能是失败者! 3、突破困境——从失败中撮成功的资本 人生总要面临各种困境的挑战,甚至可以说困境就是“鬼门关”。一般人会在困境面前浑身发抖,而成大事者则能把困境变为成功的有力跳板。 4、抓住机遇——善于选择、善于创造 机遇就是人生最大的财富。有些人浪费机遇轻而易举,所以一个个有巨大潜力的机遇都悄然溜跑,成大事都是绝对不允许溜走,并且能纵身扑向机遇。 5、发挥强项——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 一个能力极弱的人肯定难以打开人生局面,他必定是人生舞台上重量级选手的牺牲品;成大事者关于在自己要做的事情上,充分施展才智,一步一步地拓宽成功之路。 6、调整心态——切忌让情绪伤害自己 心态消极的人,无论如何都挑不起生活和重担,因为他们无法直面一个个人生挫折,成大事者则关于高速心态,即使在毫无希望时,也能看到一线成功的亮光。 7、立即行动——只说不做,徒劳无益 一次行动胜过百遍心想。有些人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所以看不到更为实际现实的事情在他身上发生;成大事者是每天都靠行动来落实自己的人生计划的。 8、善于交往——巧妙利用人力资源 一个人不懂得交往,必然会推动人际关系的力量。成大事者的特点之一是:善于靠借力、借热去营造成功的局势,从而能把一件件难以办成的事办成,实现自己人生的规划。 9、重新规划——站到更高的起点上 人生是一个过程,成功也是一个过程。你如果满足于小成功,就会推动大成功。成大事者懂得从小到大的艰辛过程,所以在实现了一个个小成功之后,能继续拆开下一个人生的“密封袋”。 可以讲任何一种手段,都可以导致一种结果,但这个结果是不是最佳的结果,恐怕就很难说了。成大事者总是关于选择最佳的手段,达到最完善的结果,这就是非一般人所能做到的。因此在成功之路上,你要想成大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你的手段对你推动成功的计划是否立竿见影! |
一生中,这八种朋友是必不可少的
2008-01-06 14:40
| 有这样一句歌词:朋友多了路好走。于是,我们便急着把每一个刚刚结识的新面孔呼之为朋友,将其拉入自己的关系圈。但《美国社会学评论》最近刊发的一项调查报告结果显示,现代人真正的朋友越来越少了,1/4接受调查的人甚至认为没有任何人值得信任。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的浮躁和功利,人与人之间有着太多分不清的是非真伪,以至于我们对“朋友”的称谓产生了畏惧。那么,真正的朋友究竟是什么样的,人的一生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朋友呢?美国作家帕尔指出,“不要指望一位密友带给你所需要的一切。”另一位作家汤姆·拉思则认为,以下8种朋友是必不可少的。 成就你的朋友 他们会不断激励你,让你看到自己的优点。 这类朋友也可称之为导师型。他们不一定是你的师长,但他们一定会在某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能经常在事业、家庭、人际交往等各方面给你提供许多建议。人生中拥有这种朋友会成为你最大的心理支柱,也常常会成为能够“左右”你的“偶像”。 支持你的朋友 一直维护你,并在别人面前称赞你。 这类朋友可谓是“你帮我,我帮你”,相互打气,使得彼此成为对方成长的垫脚石。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朋友的支持与鼓励是最珍贵的。当你遇到挫折时,这类朋友往往可以帮你分担一部分的心理压力,他们的信任也恰恰是你的“强心剂”。 志同道合的朋友 和你兴趣相近,也是你最有可能与之相处的人。 与他们在一起,会让你有心灵感应,俗称“默契”。你会因为想的事、说的话都与他们相近,经常有被触摸心灵的感觉。和他们交往会帮助你不断地进行自我认同,你的兴趣、人生目标或是喜好,都可以与他们分享。这种稳固的感受“共享”会让你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因为有他们,你更容易实现理想,并可以快乐地成长。 牵线搭桥的朋友 认识你之后,很快把你介绍给志同道合者认识。 这类朋友是“帮助型”的朋友。在你得意的时候,他们的身影可能并不多见;在你失意的时候,他们却会及时地出现在你面前。他们始终愿意给予你最现实的支持,让你看到希望和机会,帮助你不断地得到积极的心理暗示。 给你打气的朋友 好玩、能让你放松的朋友。 有些朋友,当我们有了心事,有了苦恼时,第一个想要倾诉的对象就是他们。这样的朋友会是很好的倾听者,让你放松,在他们面前,你没有任何心理压力,总能让你发泄出自己的“郁闷”,让你重获平衡的心态。 开阔眼界的朋友 能让你接触新观点、新机会。 这类朋友对于人生也是必不可少。他们可谓是你的“大百科全书”。这类朋友的知识广、视野宽、人际脉络多,会帮助你获得许多不同的心理感受,使你成为站得高、看得远的人。 给你引路的朋友 善于帮你理清思路,需要指导和建议时去找他们。 这类朋友是“指路灯”。每个人都有困难和需要,一旦靠自己力量难以化解时,这类朋友总能最及时、最认真地考虑你的问题,给你最适当的建议。在你面对选择而焦虑、困惑时,不妨找他们聊一聊,或许能帮助你更好的理顺情绪,了解自己,明确方向。 陪伴你的朋友 有了消息,不论是好是坏,总是第一个告诉他们。他们一直和你在一起。 这种朋友的心胸像大海、高山一样宽广,不管何时找他们,他们都会热情相待,并且始终如一地支持你。他们是能让你感到满足和平静的朋友,有时并不需要他们太多的语言,只是默默地陪着你,就能抚平你的心情。 |
某国的
2007-12-07 18:16
| 古时几乎所有的少壮男丁都被征召去当兵打仗,根本没有时间结婚生子,所以人丁越来越少.当时一个国主就出了一个国策,让所有的男人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随便跟任何女人发生关系,来保持人口的出生率.所以在休战期间,某国女人都习惯了「无论何时何地」的那种方式,乾脆就背著枕头、被单出门,後来就成了现在所谓的「和服」.很多女人被人「无论何时何地」後,对方都来不及告知姓氏,就又去打仗了,所以她们生下的小孩就出现了「井上」、「田中」、「松下」、「渡边」、「山口」、「竹下」、「近藤」 |
假如我要离开
2007-11-16 08:46
| 某一天,你拨我的电话号码,语音告诉你我已经停机。答应我不可以难过,不可以失落;不可以想我,更加不要记得有这样一个我。某一天,你的手机不再频繁的响起,请不要等待,不要期盼,更加不要想找到我,只有看到这样的一个你,我才可以放心的离开。某一天,你的耳边不再有人说烦人,讨厌。不再有人固执的说自己永远是正确的,不再有人粗鲁的对你发脾气。不再有人和你讨价还价的想多讲几分钟电话,不再有人在挂电话之前吵着要你亲亲和抱抱。这样的一个我消失了,你会难过吗?某一天,你的短信收件箱里,不再有人可怜兮兮的说距离你回家还有几分几秒,不再有人恶狠狠的说再不和我说话我就揍你拉 ,不再有人撒娇的说你讨厌说你坏,不再有人在做错事情之后悔恨不已的责备自己不对。不再有人胡言乱语,不再有人长嘘短叹,不再有人时而温顺的对你言听计从,又突然大呼小喝的对你乱发脾气。你失去了这样的一个我,会失落吗?某一天,这样的一个我离开了,你会想我吗?到了那样的一天,我还是希望你有一点点的难过,一点点的失落,一点点的想我,只要有一点点关于我的记忆就好,真的只要一点点就好。某一天,你打开电脑,我的头像变成了永远的灰色,不要说我不守承诺,是我感觉到累了,倦了,也真的受伤了。某一天,你的生活中没有了我,请记住我对你的好,我的任性,固执;我的宽容,关怀。我毫不边际的孩子话,我的疯话,傻话,伤心时候流着泪,无奈时候叹着气说过的话。可是你要记得,我们虽然在地球的不同角落,但是我们头上顶着同一片蓝天,脚下踏着同一片绿草地,呼吸着一样的空气,或许这里能找到你的味道。某一天,你的记忆中没有了我,不要忘记我们在一起的每一分每一秒,不要忘记我喜欢什么,讨厌什么,觉得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痛苦。而我无论如何都不会忘记任何一个关于你记忆的片断,你习惯什么,反感什么。觉得什么是快乐,什么是悲伤。感情世界里,没有公平两个字,我不会计较这些,我们在一起的那几个月,会是我这辈子里最美丽 的回忆。我还要你记得答应过我什么,许诺过我什么,可是我不好,不乖,不守承诺,我没有等到你彻底忘记了,重新幸福起来的时候就离开了;没有陪你走到痛苦结束的时候,没有等你真正快乐起来的时候,就逃开了。某一天,你的生命中不再有我,一定不可以记得我的存在,我的痕迹,因为我害怕你会失落,会难过,会想我,这一切不是因为你喜欢我,爱我,而是习惯了我每天的电话,每天的留言,我的胡搅蛮缠,我对你的依赖。当一个人的生命中习惯了另一个人存在的时候,即使没有喜欢和爱,他依旧会感到失落,会有点难过,会想他,虽然我是一个喜欢嫉妒,脾气很大,霸道,更加不能容忍我喜欢的人爱着别人的人。但是我依然希望你过的比我好,希望 看到你幸福的过着每一天。某一天你的前世和今生都不再有我,当原本就不太坚强的我面对这一刻的时候,我不清楚我会怎么样?而你依旧是你,你会看到我躲在角落里的苦恼懊悔吗?会感觉到我无时无刻不陪伴在你的身边吗?尽管你叹气的时候我不会再去安慰你,难过的时候不会再陪你一起难过,心碎的时候不会再去陪你一起心碎,曾经我做的这一切,你都未曾察觉到,未曾看到,你的记忆,你的生命,你的世界不再有我的时候,我更加清楚的这样的时候,你不会有一点点的难过,一点点的失落,一点点的想我,一点点的关于我的任何记忆。当这一天到来的时候,是我真的绝望,真的心碎,真的疲倦了。因为有太多太多的时候,我都是装,虽然我总 是装作无所谓,可是我真的不在乎吗?而你呢?会在乎我的一切吗?可是我会很自责,会恨我自己,因为我做了一个不守承诺的人。其实都是我不好,我不该让你生活中,生命里,有我的存在,我该做一个默默守候你的爱人,默默承担一切,偷偷等你,想你的人。可是我把一切一切都表现了出来,你知道了,清楚了,了解了,最终感动了,可是我~~~~ |
如果有个女孩为你哭
2007-10-10 09:09
| 如果有个女孩为你哭,也许你没有照顾好她,或者是没有照顾好你自己,却让她担心。 也许是你们的感情已经走到了尽头。想必她还爱着你,而你却是早已经不爱她.所以, 不要因为她的眼泪而回头,不要因为可怜她而假装自己还爱她,不要因为在转身的刹那看见她的脸 还会怦然心动而误以为自己还余情未了。请你看清楚,那是同情,不是感情。 如果你因为她的眼泪而再次伸出自己的手指,会发现最终抓住的,不过是两个人的寂寞。 所以如果有个女孩为你哭,请你放弃她。不要期望她会很快振作,不要担心她在将来想起你的时候 会恨你,如果是这样,她不是真的爱你。真的爱过,便不应该有恨。时间会让她了解, 对于深爱过的人,最后的,唯一的纪念,只有感谢。感谢你曾经走进她的生命, 把生命中的一段时间给她,并且和她一样投入过。虽然一切已是昨天,虽然想起你的时候她 还是会忍不住屏住呼吸,但是仍然感谢你,让她相信上苍是有恩赐,让她懂得爱。 不爱。勇气。纪念。遗忘。感激。以及面对失去。 如果有个女孩为你哭,请你放弃她。不要把同情当作施舍,不要让两个人都陷入欲走还留, 欲说还休的境地。放弃,不是离去。你爱她的时候,是真的爱她;不爱她的时候,也是真的不爱她。 所以如果有个女孩为你哭,你要做的,是祝她幸福,而不是替她找幸福。放弃,才是拯救。 给她一条新生的路途。可以遗忘。可以纪念。可以离开。可以出发。去往真正属于自己的前方。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7-07-27 22:07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鞍山市政府 拆迁
2007-07-27 22:02
| 发文单位:鞍山市政府 文 号:鞍政发[1987]34号 发布日期:1987-3-20 执行日期:1987-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安置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代建费支付办法和标准 第五章 建设住宅的动迁负担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保护建设单位和被动迁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地点,所发生的地上拆迁安置事项,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所属专门管理机构市统建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对拆迁安置工作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商业或公共设施建设的,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由建设单位拟定拆迁方案,报统建管理部门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住宅建设,根据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开发计划,由市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进行组合安排。 第五条 城市一切土地(包括已征用的农村土地)为国家所有,在国家建设需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及时拆迁腾地,不许趁拆迁之机索取高额赔偿。 第六条 凡经确定的动迁区,由市建委发出正式通知后,房管、规划、城建、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实行冻结、停止发放或办理私房证照更名手续;停止办理固定或临时建筑执照;停止办理分户、落户手续;停止发放或变更工商经营执照(不包括流动执照);停止办理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手续。违者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二章 拆迁安置 第七条 拆迁安置对象 下列住户和单位,为就地或移地安置对象。 一、凡在拆迁地段内,在冻结前已有与本人或本单位使用性质相符的房屋证照的,均为拆迁安置对象。 二、凡一九八三年以前实际在拆迁地段内居住自有违建房的住户,其住房的居住面积不小于八平方米、檐高二米,持有与住户相符的区、街一级的土地租金收据,参照户口、粮证,别处确无住房,单位同意付代建费者,可予移地安置。违建房屋不准买卖、转让、转借、出租,否则,一经发现,无论是否具备拆迁安置条件,对双方均不予安置住房。 三、凡在拆迁地段内,持有与单位或个人名称相符的合法营业房屋证(照)和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个体商业网点,按营业房安置。 凡用违建房进行经营活动的,不论有无营业执照,均不按营业房安排。是否按动迁户安置,参照前款确定。 四、凡在动迁地段内持有与本人相符的合法居住房屋证(照)和营业执照两营合一的个体户,按居住用房安置。 五、凡单位在拆迁区内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不予安置和补偿。 六、对于弄虚作假,突击违建,隐瞒它处住房,制造假证者,一经查实,概不作安置。 七、凡企事业单位违反政策,购买私人房产进行营业者不予安置。凡未经规划或房管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仓库、厂房、办公用房等,均按原面积原用途补偿。私自改作住宅,自行派进住户的,其住户由派户单位在限期内负责清除。对单位的违建房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八条 房屋安置标准和原则 一、拆迁住房以拆迁当时的合法住房为安置依据,凡在动迁以前,取得合法居住房屋的住户,均按原居住合法居室间数,参照原居住面积安置,但对原居住合法房屋单室的居住面积在十八平方米(含十八平方米)以上的,可按双室安置。 二、按前款安置的动迁户,居住确实困难要求扩大面积的,必须先经所在单位同意,预交代建费,并与建设单位商妥,在不超过建房单位应负担的动迁比时,可就地代建,超过时可移地安置。 三、因危房改造,需移地安置的住户,一律按原住合法房间数安排。 四、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由拆迁单位负责,在住房分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留好分坏,要按迁出顺序先后,妥善安置。 五、全民、集体和个体商业网点,均按原合法经营用房的面积和普通标准给予还建。如必须扩大建设面积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则应自行负担,并预付扩大或提高标准部分的全部资金。 六、工业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指定地点,由建房单位按原合法房屋面积、结构还建或核定补偿费,由被动迁单位自行建设。 七、市区内的农业户,按原合法的面积和结构,由所在村委会、乡、区政府负责安排建房地点,征地费由拆迁单位支付,自行移地建设。补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原标准一次性拨给本人。旧房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八、住宅建设的拆迁单位,在拆迁前要先经市统建管理部门联合登记调查,核定拆迁比例后方可拆迁。否则,不予补助超动迁比例的资金。回迁前,要对拆迁户的自然情况,迁出时间,给房情况公开发表,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 九、一般性住宅建设,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迁安置。如逾期不能回迁者,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拆迁户的临时租房补助费。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九条 凡拆除城市合法私房,均由私房管理部门划定类别,按本办法补偿标准,一次发给本人。如动迁户进行拆扒,材料归已,则不发补偿费。门斗、围墙、棚厦和违建房等一律由被动迁人自行处理,不发补偿费。 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动迁户,除对树木给予适当补偿外,其它均与城镇户口相同。 第十条 凡拆除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合法房屋者,拆迁单位必须到产权单位办理手续,否则不准拆除。 凡是拆除的旧房产权与新房产权同属市直管公房的,不交纳产权转移补偿费,旧房拆除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处理。凡是房屋建成后发生产权变动的,建房单位必须向原产权单位按旧房建设面积交纳产权转移补偿费,旧料归建房单位。 第十一条 市、区、街的全民或集体的商业网点、小工厂动迁后,凡自行安排临时营业或生产用房的,建房单位按原房面积的60%发临建补助费,不补停业损失费。对无法继续营业或生产的,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可从拆迁停业到恢复营业或生产止,按从业人数和退休人员的平均基本工资加一倍,按日计算发给补偿费。个体户因动迁停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执照者,要按税务部门掌握的拆迁前三个月的平均纯利水平,按月给予补助。未注销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动迁户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由动迁户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租房补助费。其标准按四口人以下的每月补助二十元,五口人以上的每月补助二十五元。社会户由建房单位安置临时住房或发给租房补助费。自谋职业者居住房的房租自行处理。如在拆迁中停业又确实租房居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助。 第四章 代建费支付办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代建费原则上由动迁户户主所在单位支付。户主所在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经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定后,可由其配偶所在单位支付;安置具有分开居住条件的住户,其子女居室部分,由其子女所在单位支付。 凡属市财政拨款或补差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由市统筹安排垫付,并在职工所在单位的下年度建房指标中扣除此项费用。区级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区支付;中小学教职员工由市、区主管的教育部门支付。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自负盈亏的国营或集体单位均自己解决代建费。 社会户由建设单位安排住房,免收代建费。 纯个体户的代建费,由个人全部负担,特殊情况由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及拆迁单位共同审查决定负担办法。 第十四条 代建费原则上要在进楼前全部付清,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出面,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暂予缓交,但最迟不准超过三年(不计利息);也可以动员职工集资垫付,垫付款定期还给本人。个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需经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后,可予批准减免。对有支付能力拒不交款者,或不办缓交手续者,不予分配住房,将动迁户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五条 代建费的支付标准 一、代建费一律按建房实际成本加地区差价计算交纳。 二、征收代建费的建筑面积,统按单室户三十八平方米,双室户五十五平方米,三室户七十六平方米计算,不得自定标准,乱收代建费。 第十六条 凡按第八条第一款安置住房的,无论面积增加多少,不收代建费。 凡按第七条第二款安置住房的,按新安置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交纳代建费。 第十七条 支付代建费的资金,可由企业自有资金和补给的超动迁补助费及所收代建费中支付。 第五章 建设住宅的动迁负担 第十八条 凡建设住宅的单位,不论建设区域内有无动迁户,一律按规定的动迁负担标准承担动迁费用,超出动迁负担标准的,由市建委给予补助,不足动迁承担标准的,向市建委交纳动迁调节费,由市建委统一平衡使用。动迁比例以设计户数与动迁户数计算。补还工商业厂点面积不参加计算,但由建房单位所得的商业用房要按面积以每五十平方米折合一户计入设计户数,参加动迁的比例计算。 第十九条 动迁负担标准 一、城市中心区,动迁安置全部由建设单位负担。其范围是:中长路以东,和平路以南,东山风景区以西,钢锋街、工人街、绿化街以北。 二、近市区,建设单位负担60%的动迁量,其范围是: (一)中长铁路以东,东建国路以南,曙光街和东山风景区以西,和平路以北。 (二)中长铁路以东,钢锋街、工人街、绿化街以南,常青路以西,联盟街以北。 (三)西民生路、体育街以东,环钢路以南,中长铁路以西,西解放路以北。 三、远市区,建设单位负担50%的动迁量。其范围是: (一)中长铁路以东,水源街、太平街以南,曙光路以西,东建国路以北。 (二)西解放路以东,环钢路以南,西民生路、体育街以西,西解放路以北。 (三)常青路以东,绿化街以南,东山风景区以西,东环市路以北。(四)石化铁路以东,西解放路以南,中长铁路以西,四方台路以北。 四、边缘区,建房单位负担45%的动迁量。其范围是:曙光街以东;四方台路以南;西解放路、石化铁路以西;水源街、太平街以北。 五、凡在新区和自己院内建设住宅,无动迁户的负担建设面积的40%动迁调节费。有动迁户的,二者之和超过50%的动迁量,可减收动迁调节费。经批准零星插建的住宅,按划定区域的动迁比,超出不补,不足者按规定收缴调节费。 接层建设住宅的要交纳20%面积的动迁调节费。 六、补助和收缴动迁费旧区按住宅设计平均户室面积核定,新区按建筑面积核算。 第二十条 凡在自管房区建房的单位动迁调节费,新区不抽,旧区不补,动迁量自行平衡。 第二十一条 改造旧区建设住宅,超出应负担的动迁面积可安排在新区建设,在新区建设部分可减收20%的动迁调节费。 第二十二条 在旧区建设的工商用房和公共建筑的动迁量由建设单位负担,不收不补。可按标准向动迁职工所在单位收缴代建费,特殊情况,需安排在新区建设的按规定由市建委收缴土地开发费和动迁安置费。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之间,被拆迁人之间、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与第三者之间发生拆迁争议时,由统建管理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统建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期限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准借由拖延,在限期内拒不迁出妨碍建设的,统建管理部门核实后,会同公安部门,由被动迁人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实行强制迁出,迁出后,对统建管理部门的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统建管理部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抢占房屋,煽动闹事,行凶打人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在批准动迁前需在拟建区进行动迁摸底调查的,必须经规划处出证,统建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否则住户有权拒绝,并可向统建管理部门反映。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摸底调查的,给予罚款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安置补偿的人员,要给予制止和批评,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动迁管理人员和直接动迁人员及公安、房产、工商、粮食、城建、规划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章办事,尽职尽责,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敲诈勒索。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区。海城市、台安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对本办法中涉及的征收、补偿等各项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建委制定颁发。 |
旅顺补偿
2007-07-27 17:59
| 他们制定的优惠政策如下: 安置金分配办法: (一)、户籍在本村并居住20年以上的村民 1、男45周岁至60周岁,女35周岁至50周岁的村民,按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次软件园区动迁村民参加“双保”的标准,每人分配安置金为参加“双保”总额(40000元) 2、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村民,按其年龄领取安置金。计算方法:以本人实际年龄减去15周岁的基数,剩余年龄为领取安置金依据,每岁年龄的安置金为1380元(具体计算方法:依据45周岁以下的男村民减去15周岁未参保年龄为标准,剩余29年,用参加双保总额除以29年,每年所得为1380元.参保年龄段以下村民均按些标准领取安置金.) 3、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村民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标准是:每人每月养老金300元,医疗补助费50元。(此款由村委会从本村其它征地项目的土地补偿费中筹集,并存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 (二)、对1983年12月31日后迁入本村的村民,安置金计算标准: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领取20年以上同龄村民70%的养老金及医疗补助。 2、20年以下安置金计算标准: (1)、20年—15年(含20年),领取同龄段村民安置费的50%。 (2)、15年至10年(含15年)领取同龄段村民安置费的45%。 (3)、10年至5年(含10年),领取同龄段村民安置费的40%。 (4)、5年以下(含5年),领取同龄段村民安置费的35%。 关于村民动迁的优惠政策 一、免收取暖费 从现在就已经开始抽签(抓阄),结算和搬迁时间自2006年10月26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在规定日期前迁入居民回迁楼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动迁村民,将享受连续2年免收取暖费用的优惠;超出规定时间入住者一律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免收办理房屋执照的税和费 于规定日期迁入回迁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经动迁人房屋经动迁办验收的动迁户,将享受免收办理原房屋执照手续的税与费。按规定上楼时间逾期不入者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三、减免液化气初装费 凡于规定日期迁入回迁楼,并拆被拆迁人房屋经动迁办验收的动迁户,将享受减免液化气初装费500元的待遇(只收1500元初装费)。过期不入者,初装费按液化气站规定的2000元标准收取。 四、奖励(按房证奖励) 凡于规定日期迁入回迁楼并拆除被拆迁房屋经动迁办验收的动迁户,按原产权证奖励3000元。 五、其它费用 凡于规定日期迁入回迁楼并拆除被拆迁房屋经动迁办验收的动迁户,免收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费。 六、在规定上楼时间内不搬迁都将不享受本村所有福利待遇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