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反歧视工作组博客(欢迎找对应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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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在南阳被绑架勒索,有幸逃出来的亲身经历! 2009-08-26 23:18
[置顶]“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 2009-08-25 20:30
[置顶]仁宝就业歧视一案,大三阳入职被拒,仲裁.. 2009-03-27 21:58
[置顶]工作组在51社区招募志愿者参与推广科普知.. 2009-01-15 11:57
发起问问
周二,一个自称国家安全局的人打电话给我,说是从事非政府组织公益活动,有些需配合调查,那时,第一个反映是:我做了什么违法之事没有?有没有盗取国家机密,为何国安的人都找上门了? 是你的话,会是怎样的反映???
| 不知道是不是本命年,真的像人家说的那样,很难熬! 似乎2009年的大半年,也就这样过去了,事情在经历,时间在推移,随风依然没变... 只是再次回到08年的状态,不再有激情来做反歧视公益,不再为谁提供免费服务,不再是那个热心的随风... 只因为经历了很多,看透了这现实的社会,只为了保护好自己,随风选择退线到现实的社会中...! 有朋友这样说过:你反什么歧视呢?反了,又怎样?没反,又能怎样? 事实,确实是,相反,反了歧视,帮助别人,可又有谁记得呢?留下的残局自己来收拾,这次来找随风的 部门,不是当地政府部门,而是国安,说真的,第一次,接到这样的话,心里还是很怕的,又没什么 重大事情涉及到国安部门,为何要找上随风?只是一直在想....,是什么事情,什么地方可以引起 他们的注意,只是一直没想明白而已! 再次接触,今天与国安的人手机通话半个小时,只是明确了他们的目的:调查一些与当地 政府部门的不交叉的事情,随风还能怎样?放平心态,该来的始终会来,是福是祸, 听天由命吧!不过国安的人讲话很有素质,很文明的,也了解随风梢微懂点法律 常识,只能走正规程序接触随风咯! 但愿,一切都没事,只是简单的执行非公务的调查,说真的,国安部门, 随风惹不起你,也不想惹...! 随风空间:http://user.qzone.qq.com/155166035/infocenter?ptlang=2052 |
| 乙肝携带者刘军诉惠州惠环锐佳新公司乙肝歧视案于6月24日开庭 乙肝携带者刘军(化名)诉惠州惠环锐佳新公司乙肝歧视案将于6月24日上午9点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陈江法庭第二审判庭一审开庭。欢迎广大战友到庭旁听。 案情简介: 08年,刘军在广东惠州小金口镇一家老乡开的小加工厂正常上班。8月底开始由惠州惠环镇“锐佳新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提供货源。10月初锐佳新停止对加工厂发货,公司陈总经理表示愿意收购加工厂,邀请老板去锐佳新做车间主管。之后通过老板邀请加工厂全体工人进入锐佳新公司上班。 10月14日上午,公司委托车间主管(加工厂老板)带原告去惠环医院自费体检,胸透和查乙肝五项。并告诉我们体检结果直接通知公司。下午车间主管电话通知原告上班。上班不久,即接到从公司行政-车间文员-车间主管的层层口头通知,称原告查出乙肝携带大三阳,要求下午办理出厂手续。原告与公司主管沟通,称自己是健康的乙肝大三阳携带,公司的乙肝歧视的做法违法,并要求主管与经理面谈沟通协调。后原告被告知,公司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在原告的邀请之下,公司出具了书面辞退通知书。 10月17日原告去公司上交厂证,办理出厂。但锐佳新行政文员张小姐拒绝交还公司给原告开具的辞退通知书。财政不给工资单。原告无奈,只好离厂。 10月30日原告到锐佳新公司去领取辞退通知书,公司不给。在警察干预下为原告出具了辞退通知书复印件,并拒绝盖章。 此案由广州星凯律师事务所葛电宏律师一审代理。 |
实习生遭遇乙肝歧视 国家大剧院成被告 首例实习生诉用人单位乙肝歧视案开庭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6月19日 [以下新闻线索为义务提供,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因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实习生进行乙肝六项的体检,国家大剧院被诉至法院,一同作为被告还有其指定的体检机构北京市和平里医院。2009年5月19日,此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据了解,实习生起诉用人单位乙肝歧视,在北京尚属首例。专家称,用人单位对实习生进行违规体检的情况较为严重,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本案于2009年6月17日上午10点在北京市西城法院44法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审理。庭审中双方观点出现多次冲突,在法律规定和医学常识上均有不同理解。法官也在事后表示此案审理存在一定难度。 单位医院联手查乙肝 大学生隐私遭侵犯 2008年10月,国家大剧院在某学校就业网站上招收实习生,高宇(化名)应聘后被国家大剧院录用为实习生,并口头约定了“实习期4个月,用好再用”以及工资标准。2008年11月21日,经负责人要求,高宇来到指定的北京市和平里医院进行体检,当告知是国家大剧院要求来体检的实习生后,医院即按大剧院的要求进行了入职体检,体检项目中包含乙肝表面抗原,体检为自费。据和平里医院在法庭上所说,他们按要求将结果交给了国家大剧院并告知高宇。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按国家大剧院要求,高宇再次去北京市和平里医院进行乙肝六项复查,依然为自费,高宇当庭出示的录音证据显示:和平里医院未将体检结果告知高宇,而是直接电话告知了国家大剧院。和平里医院提交的唯一一份证据就是当时高宇的乙肝六项体检报告单原件,并以此主张其从未将体检单给任何人。当法官问及,为什么高宇交费体检而不将体检单给他时,医院却说不知情。 参照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既然招用工体检中禁止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实习过程中更应该被禁止。单位和医院联手检查“乙肝六项”并获取体检结果,无疑是对高宇隐私的侵犯。 大剧院因乙肝解除实习合同 违反法律构成歧视 国家大剧院在得知高宇为乙肝大三阳后不久即通知其实习期已满,要求其离职。2008年12月2日,高宇在人事的要求下办理了离职手续,当询问理由时人事只是简单说明岗位不需要了。然而在高宇离职之后三天,其学校就业网上又刊登了国家大剧院的招聘信息,招聘的岗位与其之前工作的岗位完全相同。高宇的同学看到后,纷纷询问其离职的真正原因,原本能力优秀的高宇受到了同学的质疑。深受打击的高宇打电话与人事部负责人王禹维多次交涉,在高宇向法院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显示,王禹维在2008年12月8日的电话中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实习合同不是因为其工作表现问题,而是体检问题,并认为高宇携带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遂认为其不适合继续实习。 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明确指出:“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高宇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工作,而国家大剧院因为其携带乙肝病毒,便对高宇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比其他实习生提前辞退)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宇的歧视。 体检医院缺乏医学常识 用人单位主张知情权 医院不仅高举着高宇自费体检的体检单,并声称其一直保留。而且明确表示高宇进行的是入职体检,体检项目当然包括乙肝表面抗原,而且结果根据惯例要告知用人单位,不管其是否自费。作为一家医疗机构,其当庭说明之所以要进行乙肝六项的复检,是因为发现高宇的体检报告中表面抗原呈阳性,单凭这一项不能确定其是否患有乙型肝炎,遂要求其检查乙肝六项。任何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肝功能是判断是否患有乙型肝炎的关键,而非乙肝六项。从高宇提交的和平里医院作出的体检报告可以明确看到,高宇的肝功是正常的。然而,在高宇肝功正常的情况下,医院竟然以其表抗呈阳性要求其复检以确定是否患有乙型肝炎,其医学常识之缺乏让人惊讶。在庭审中,医院还声称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所以高宇有义务接受乙肝六项的检查,该信息也不属于隐私。可见其对公民权利的极度漠视。 国家大剧院因为乙肝大三阳与高宇解除实习合同充分显示其对乙肝医学知识的不了解,而其对法律的理解也与一般劳动者极其不同。大剧院认为,虽然文件规定不能将乙肝病毒血清学作为体检标准,但并未说不能作为体检项目。他们还认为,用人单位对实习生具有知情权,包括其身体健康信息,其中就包括是否具有传染病。基于此,国家大剧院认为其有权对实习生进行乙肝六项的体检并获知体检结果。不过,在法庭上,其否认了是因为乙肝与高宇解除实习合同,而是反复强调是岗位的需求,并且表明其有权随时解除实习合同。 反歧视诉讼意义重大 社会平等需要各方努力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观点也多次冲突,法官庭后表示此案审理存在一定难度,并对歧视是否能归民事管辖提出疑义。同时表示,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很难超越法律规定判案。勇敢提起这起反歧视诉讼的高宇表示,这起被歧视的遭遇对他影响很大,他原以为天安门旁边的国家大剧院定是守法并尊重人权的机构,但大剧院的做法让他很失望,他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让大剧院以及更多的用人单位明白乙肝歧视是错误的行为并及时纠正,也希望法官能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还他一个公道,倡导社会平等。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协助高宇的黄溢智女士介绍:国家卫生部发布的文件明确陈述,乙肝携带者的工作的能力和常人没有区别,能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乙肝病毒只通过血液、性和母婴传播,日常接触不会传播。黄溢智介绍,在世界范围内,携带乙肝病毒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验,更不能歧视乙肝携带者。 据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介绍,在我国,乙肝歧视现象比较普遍,据“肝胆相照”论坛和北大法学院2007年发布的《中国乙肝人群生活状况调查报告》显示,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过歧视。仅有18.41%的乙肝携带者有过单位在知晓自己为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仍旧聘用自己的经历。 “国家法律的进步使得身处弱势的乙肝携带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鼓舞”,陆军说:“乙肝携带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高宇提起的这起反歧视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一个乙肝携带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争取,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对自己人格尊严的维护。”陆军还说:“除了公民的个人努力,社会平等的实现也需要政府、法院、立法机构以及民间机构等各方的努力。” 采访联系人: 诉讼协助人:黄溢智010-51917982 “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15801431641 附件: 附件一:起诉书 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 -- 致 礼! 黄溢智 |
| 对于随风四月份在邮件组发表一则投诉上海火车站铁路警察违法执警,强行查公民身份证行为!今日最终给予答复,上海站公安段副政委朱年平就随风网上投诉反映的行为,经核查实际情况,代表上海站公安段对随风作出以下几点: (1) 针对上海火车站铁路警察违法执警行为,给随风造成一定的伤害,给予诚恳的道歉! (2) 针对上海火车站铁路实习警察(警号为:X16198)给所在学校作出通报,并针对此行为做出惩处; (3) 希望有时间来昆山与随风当面聊聊,针对上海火车站“3.26”行为,并与随风亲自道歉, 不知道是媒体效应,还是投诉资料反馈到北京去,督察下来处理其事情的,俩个多月过去了,终于等到最终答复的这一刻! 最后还是谢谢那些帮助并关注中国公民权利的朋友们,谢谢你们的支持! 希望,后续上海站铁路警察执法风气真的如朱年平副政委所说的一样,改善违法执警行为,文明礼貌,秉公办事! |
| 【紧急求助】变相违法解雇,被告捏造各种理由来掩饰其“合法解雇”行为,坚持上诉,寻求英语过六八级的志愿者朋友,帮助一下! 面向全国紧急寻求专业人才:群邮件组有没有学英语专业的?或者英语过六八级的那种,最好是法律专业的,裁决书涉及专业词太多,一般的四六级,非英语专业,非法律专业的朋友够呛的,随风耗时八个月的案件,基本已输成定局,等一审判决书下来,再上诉到苏州去,现寻求志愿者朋友帮忙翻译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中文翻成英文那种,目标:传真给被告公司的客户端总部去(国外),给被告施压,烦请有这样的朋友,帮忙一下,感谢....!有意者联系随风:QQ:15516035 随风案件简要:2008年8月份,随风入职士禾塑胶(昆山)有限公司担任专案工程师一职,工作期间,随风遵守士禾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兢兢敬业,经常为了赶客户新机种送样而超时加班,努力工作完成客户需求,工作态度认真,能力强,深受公司课长,经理们的赞赏, 9月份,上班时间廖继光总经理从台湾来昆山工厂考察时,随风作为新人在廖继光总经理面前作简单的自我介绍, 廖继光总经理问工作能力如何?士禾公司的课长,经理对本人的工作能力都作出了肯定. 10月份时,公司部门课长依据随风综合素质及工作能力,做事态度多方面考虑要求帮随风转正,但被公司最高主管刘科旻协理一直以刚接手不久,先看看,,再确认转正,予以搪塞,事隔几个月,士禾公司与随风还是没签正式合同. 12月1日下午近5时,公司HR经理(周丽珍),部门课长,副理(徐冬梅)都参与召开会议,HR经理以宣布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公司业绩急剧下降,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故要进行裁员,裁员也没有提前通知随风,只让随风在两天内完成工作交接. 12月3日下午HR要求随风于通知单上签字并做薪资结算,士禾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竟然是:“因随风在试用期工作能力不足,不符合公司要求,故予以辞退,公司解除合同”,就这样,士禾公司与随风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随风直接向劳动局仲裁庭递交诉讼请求, 2009年2月份在昆山市开发区劳动仲裁庭开庭,3月底,拿到裁决书,其请求基本得以支持,无耻的被告既捏造各种理由来起诉随风,4月份立案,排在六月开庭,不明白为什么要俩个多月以后才开庭,代理人告之的理由是:原告告被告,被告告原告,俩案并审,法院在时间安排上出问题! 耗时近八个月的案件,6月12日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民事法庭开庭,原告告被告,被告告原告,俩案并案审理耗时俩个多小时的举证,辩论,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为了达到不让随风回公司继续工作,不再履行合同,一分钱不赔,就想打发随风,无耻到家,用尽了所有的方法,捏造了大量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让被告公司的员工出庭作证,目的为了达到:证明随风没有团队精神,与公司岗位要求不符,处理事情偏激! 与公司开除的辞退单上的理由(辞退理由:试用期工作能力不足,故公司予于辞退)背道而驰,最后调解的时候:随风本想接受调解让步动作,可被告公司最高主管很无耻的在电话里说:不接受调解,让法院判下去,看随风最后能折腾什么出来… 5月13日,随风像被告公司客户端(捷安特集团,常州日本客户)发出求助信,歇发士禾公司无人道的做法,在中国不遵守法律法规等迹像. 此邮件被客户端发回被告公司,拿到法庭上作为一种证据来称述随风在恶意砸其公司良好形象,一个肆意践踏劳工的合法权益的企业,还要什么形象,笑话! 现在在等判决书下来的过程之中,寻求英语六八级的朋友帮忙翻译仲裁裁决书,一审判决书,最终目的:把公正的判决书发到被告客户端那边去,歇发其所认为“合法解雇”的行为!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今天没人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天企业依然一样任意违法操作,侵犯平等就业权,劳工合法权益! 随风相信:这一秒不曾失望,下一秒就有希望!一定会有热心的朋友,站出来帮我一把的,期待朋友的友情援助,感谢中….. |
给违法者以继续歧视的信心,给帮凶以欣喜,给乙肝携带者以绝望 ——评深圳宝安区法院“德昌电机乙肝歧视案”判决
5月20日,陈玲(化名)诉“德昌电机乙肝歧视案”(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73号)一审判决败诉。在认定了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之后,这位名为“黄海涛”的独任审判员在判决书内赫然写到,“被告因原告患有‘乙肝大三阳’而解除了双方的就业协议,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该论断令人震惊!我们已无法用法律专业人士的标准来评判这位法官,因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在承认“乙肝病原携带者”包括“乙肝大三阳”时,该法官依然坚持“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对其患者拒绝录用的权利”。这种“白马非马”的逻辑,让我们有理由怀疑该法官不具备理性思维的能力。并且这种怀疑可信度不低,因为在同一段判决中,该法官又改称“乙肝小三阳即是乙肝病原携带者”。 此外,判决中还出现如“‘乙肝大三阳’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医学上并非同等概念”、“病情发展到一定阶段,乙肝抗原检测呈阳性时,才称之为‘大三阳’”、“‘乙肝大三阳’患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乙肝小三阳’即是乙肝病原携带者”等诸多基本医学常识错误。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根本不明白什么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什么是乙型肝炎患者,乙肝的传播途径是什么。在错误的认识上做出错误判决,也是理所当然! 2007年2月,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指出:“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是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持续阳性6个月以上,无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血清ALT、AST水平基本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依据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有关规定,这类携带者不属于乙型肝炎患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 《手册》还近一步解释了“乙肝大三阳”和“乙肝小三阳”。HBsAg(表面抗原)、HBeAg(E抗原)及抗-HBc(核心抗体)阳性,俗称大三阳;HBsAg、抗HBe(E抗体)及抗-HBc阳性,俗称小三阳。大、小三阳只是提示体内HBV复制活跃与否以及HBV的变异情况,并不代表肝脏的炎症和损害,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也就是说,“大三阳”和“小三阳”都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乙肝血清检测中均有部分指标呈阳性。他们的肝脏功能正常,不是乙肝病人。不知道在作出与此相反的结论时,审判法官是否询问过相关医学专家,抑或查阅过相关权威医学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在医学专业领域,如世界卫生组织(WHO)、中国卫生部、中华医学会和中医学会所有关于于乙型肝炎的表述中,根本没有“大三阳”和“小三阳”的字眼。这些重要的文献包括:《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0-1995)》。 而所谓“大三阳”和“小三阳”,也是中国大陆独有。同为中华文化圈内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就没有该词汇。近一步说,“大三阳”和“小三阳”本就不是法律术语、医学术语甚或其他专业术语,该词语的出现本身就源于歧视。其实质是,因为法律已经不允许歧视乙肝携带者,而既有的歧视心理又无法彻底放弃,则人为将乙肝携带者再次划分为不同等级,即所谓的传染性强和弱,继续实施歧视行为。同时,又为歧视行为穿上伪道德外衣,以“好心”之名行“歧视”之实,争取一些逻辑思维不严谨、怀疑科学论者的支持。 这一点在本案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被告声称为原告保留职位,待其治疗结果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公司可接受乙肝小三阳)后,公司将与其重新签订就业协议。判决就此认为“可以看出被告单位并没有任何剥夺原告就业权的意图,只要原告的身体状况符合条件,被告即可录用原告”。殊不知,将所谓的“乙肝小三阳”而不是肝功能正常作为可以入职的标准,已经违反了法律。而且从医学角度来说,乙肝携带者(包括大小三阳)不是乙肝病人,不需要治疗。被告所谓的“治疗”成“小三阳”,根本就是扯淡! 这种离奇的辩解,竟也得到了本应具有专业素养的黄法官的认可。让人不得不承认,乙肝歧视的市场有多么巨大。有歧视者,有帮凶(虚假广告),有支持者,才可以得出“乙肝小三阳即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说明被告单位并未拒绝录用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的荒谬结论,才可以给违法者以继续歧视的信心,给帮凶以欣喜,给乙肝携带者以绝望。 但愿最终的结果不是“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毕竟,被列入08年十大影响力诉讼的“比德通讯就业歧视第一案”已经为没有就业歧视的社会开了一个好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