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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日记

kp'[
2007-07-12 13:48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117号)、《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苏劳仲委[2002]3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
二、受理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企业与职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诉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及相应的证据;
3、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规定的受理范围;
4、该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规定时效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五、举证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或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少于十五日)提供证据,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限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案件,应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因请示待复、鉴定、委托调查、当事人申请回避、送达文书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或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经批准,视为仲裁时效中止。
七、仲裁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标准:三人以下的20元、四至九人的30元,十人以上的50元。处理费按实收取,由双方当事人预交,结案后多退少补。申诉人逾期不交仲裁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决案件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调解案件仲裁费,由双方协商或由仲裁委员会合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撤诉案件由申诉人承担。收费依据为: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劳部发[1993]276号)、《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3号)
八、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处理办法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结案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承办单位:江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
十、联系电话
051086804278

有时
2007-06-17 23:21

有时需要潜心独处,有时需要紧张工作,有时需要放松休闲,有时需要坚决抗衡,有时需要果断退兵,有时需要陈述己见,有时需要沉默以对,有时需要善握时机,有时需要静心守侯,人生中有许多既对立又统一的东西,能辨证地对待,方可取得人生的主动权!

成功的人并不是每个方面都很出色,只是他们找到了最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挖掘内在的潜能,当我们在一条路上走了许久都看不到未来时,也许换个思路,人生就会柳暗花明!

共3篇日记